燃气从炼厂到居民家进销差率不得超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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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10:55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深圳讯(记者何涛通讯员邱文、刘诚辉)深圳市物价局昨日对外通报消息称,为确保春节民用燃气价格相对稳定,深圳市已对液化石油气销售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燃气批发企业从进口商或炼厂进货后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其进销差率不得超过7%。 目前深圳市物价局已发出通知,要求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按规定进销差率制定具体的销售价格,在执行前一天报深圳市物价部门审核备案。进销差率的具体规定为:燃气 批发企业从进口商或炼厂进货后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其进销差率(计价基础为合理进货价加运费)不得超过7%;销售给零售商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3%;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2%。从进口商或炼厂以外的其他批发商进货后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5%;销售给零售商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1.5%。零售环节批零差率不超过4%(不包括送气费)。上述差率包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及利润。在批发、零售环节中,如果既有直接从进口商或炼厂进货,又有从其他批发商进货的,采用加权平均法作价。昨日,深圳市物价局有关人员还表示,近期深圳市各级物价检查机关将组织力量加强对液化石油气价格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何时结束,价格主管部门将另行发文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