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寒”小麦全被冻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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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13:12 大众网-农村大众 |
本报滕州讯(记者陈秀云通讯员王永良杜以标)滕州市人民法院官桥法庭,近日审结一起假抗寒麦种坑农案件,当地农民因听信虚假广告宣传,100余户农民购买了1000多公斤假“抗寒”麦种,造成麦田绝产。在法院的努力下,农民及相关部门的权益得到维护。 2004年9月中旬,滕州市官桥镇100余户农民根据广告宣传,在滕州市新科农艺种子经营部购买石家庄某种子公司生产的“抗寒”麦种1000多公斤。但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 “抗寒”小麦怕冬天,广告上宣称的具有良好抗寒性的小麦在冬季全被冻死,造成绝产。为挽回经济损失,百户农民多次找种子销售部门交涉,并到滕州市政府上访。作为造成农民直接经济损失的新科农艺种子经营部却认为,自己本身也是受害者,因为所销售的抗寒麦种是其从滨州一种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因此,由其作为原告将滨州的这家种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官桥法庭受理该案后,一方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的相应财产进行了保全;另一方面,要求原告新科农艺种子经营部先行赔付农户经济损失,共计45302.4元。 庭审中,滨州的这家种业有限公司提出:“抗寒小麦被冻死不是麦种有质量问题,而是由于2004年冬天气候特别冷;而且即使是麦种质量有问题,也应当以生产者河北省石家庄市某种子公司为被告。”针对被告的辩解,滕州市新科农艺种子经营部向法庭提供了滕州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麦种抗寒性差的鉴定证据,法官还在开庭时向被告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关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的规定。 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了由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调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