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热议]女犯狱中与丈夫限时同居:彰显人性还是挑战法律的严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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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14:02 海峡网-厦门晚报 |
事件 今年春节,北京女子监狱将开设同居会见,将挑选12名女犯与探监丈夫同居24小时。目前该工作已进入最后准备阶段。(8日新京报) 评论 正方:用亲情、家庭温情感化犯人,激励犯人改过自新,帮教他们走上正途,是一件合情合理的好事。对已婚的服刑劳教人员奖励“夫妻同居权”这比说多少话都管用。它体现出对人性的尊重,是社会的进步,也是犯人回归社会和社会犯罪再防治的必要。许多国家的监狱都有类似的“夫妻同居室”。 服刑人员被剥夺的只是人身自由权,对已婚犯人要求感情和生理交流的权利,法律没有剥夺。监狱设立的夫妻同居室也没有超过监戒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在实践中可以尝试。 ——黄云香 反方: 既然法律没有剥夺女犯与配偶的同居权,那么,每个服刑人员应该都享有此等权利,若其他表现不够优秀的女犯提出与配偶同居,该监狱若不答应,算不算侵权行为呢?退一步说,既然法律没有禁止女犯与配偶同居,那么,这种本身就应该享有的同居权能被当作一种奖品吗? 一般来说,女犯们曾经对他人或社会造成过比较重大的损害,她们理应受到相应制裁才足以平息百姓的愤怒。如果被她们伤害过的人得知她们在监狱里仍然享有与配偶同居的权利,并且还是整个监区近百人当中只有她一个人受此“殊荣”,不知道会不会对法律的严肃性产生怀疑? 如果众多女犯尽心尽力接受改造争取“同居”的奖励,当然无可厚非;倘若监管人员考核挑选时出现些许不公现象,必将致使其他女犯丧失上进之心,或者引发腐败现象。笔者认为,其实,如果赋予女犯同居权的各方面步骤和细节尚未征集多方意见,包括被害者参与的讨论,最好暂不执行为妙。 ——古芒光 (来源: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