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山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问责”领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17:12 新华网

  新华网济南1月9日电(王志、张金锋)为确保百姓的食品安全,近日山东省政府发布实施《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实施有效救援甚至隐瞒、谎报、缓报,情节严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将被降级直至开除。

  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主管人员和

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这些行为是:履行食品安全领导职责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未按规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施有效救援的;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发证条件或程序,发放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证书(执照)或认证证书的;未按规定报送和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等。

  此外,单位食堂等非营利性餐饮服务组织,国有、国有控股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企业,未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或履行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将同样受到警告、记大过、降级直至开除等处分。

  办法中所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是按《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情节(后果)严重是指造成2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有严重失职行为的。(完)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