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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门口前打架伤人学校不负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0:14 新晚报

  哈报网讯(桂玲 记者 张素梅)学校规定8时到校,但是7:50时学生在校门口发生打架伤人事件。法院依此判决,学校不负赔偿责任。

  王晓伟、徐刚、丁志忠是哈尔滨市某中学学生。去年6月的一天早7时50分,3人到校参加考试。在校门口,王晓伟与徐刚发生口角并动起了手,在一旁的丁志忠捡起一块砖头,上前砸向徐刚的头部,徐刚当时被打倒在地,在医院“躺”了半个月,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

。后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为颅骨凹陷性骨折,构成轻伤。由于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徐刚将王晓伟、丁志忠告上法庭。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被告所在的学校在事发当天进行考试,在此之前通知学生8时到校。3名学生打架发生在学校规定的到校时间之前,因此,学校对此事件没有及时阻止并无过错,学校不负赔偿责任。同时认为,徐刚所受伤害是由于丁志忠“一砖头”造成的,丁应负赔偿责任,而王晓伟则不负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被告丁志忠赔偿徐刚医疗费、护理费、补课费等全部损失。

  判决后,丁志忠不服,认为自己负全部赔偿责任不公正,大家均有过错,要求二审改判。

  市法院认为,这起纠纷是由于王晓伟与徐刚率先厮打引起的,丁志忠应负主要赔偿责任,而王晓伟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学校则没有过错。日前对此案进行改判,丁志忠承担70%的责任,王晓伟承担30%的责任。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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