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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布十大贪官典型案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1:33 现代快报

  2005年,南京全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164件167人,其中查办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职务犯罪大案158件,占立案数的96.3%;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要案46人(其中厅级2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834.44万元。

  昨天,南京市检察院向新闻媒体公布了其中一些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

  曹友楠受贿案

  【姓名】曹友楠,男,1946年12月30日出生,大学文化。

  【原职】南京市规划局河西处处长、南京市规划局城南分局局长。

  【受贿数额】近300万元。

  【判决】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主要犯罪事实】2001年下半年,曹友楠将原属南京雨花台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的南苑新村H组团项目,介绍转让给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进行住宅开发,后以此为由向刘某某索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30万元。

  2002年5月至2005年2月,曹友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林某某、高某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林某某等5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1万元。

  张伟受贿案

  【姓名】张伟,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大学文化。

  【原职】南京市雨花台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受贿金额】人民币234万元,美元2500元。

  【主要犯罪事实】2003年3月至2005年2月,张伟利用职位上的便利,为江苏建业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第三工程处等3家单位谋取利益,10次索取、收受江苏建业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第三工程处王某某等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234万元,美元2500元。

  崔传德受贿案

  【姓名】崔传德,男,1951年8月8日出生,大学文化。

  【原职】南京市白下区卫生局局长,南京市红十字医院院长。

  【受贿数额】人民币184.8万元,美元1.5万元。

  【判决】有期徒刑12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追缴所有违法所得。

  【主要犯罪事实】1996年下半年至2004年8月,崔传德利用职务之便,为赵某某等人谋取利益,48次非法收受赵某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4.8万元,美元1.5万元。2004年11月,崔传德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

  周立新贪污、挪用公款案

  【姓名】周立新,男,1968年9月2日出生,大专文化。

  【原职】高淳县淳溪镇财政所会计,高淳县淳溪镇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会计兼出纳。

  【贪污公款金额】人民币151.8万元。

  【挪用公款金额】人民币15.69万元。

  【判决】有期徒刑17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

  【主要犯罪事实】2002年2月至2005年1月,周立新采取虚列支出、收入不入账等手段贪污公款人民币151.8万元;2002年2月至2005年1月,被告人周立新利用担任工业园区会计兼出纳的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人民币15.69万元进行赌博。2005年1月22日。被告人周立新归还挪用的公款人民币15.69万元。2005年1月31日,被告人周立新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贪污、挪用公款进行赌博的事实。

  朱旺林受贿案

  【姓名】朱旺林,男,1949年12月29日生,大专文化。

  【原职】南京市路灯管理处处长、南京路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受贿金额】人民币123.4万元,美金4000元,澳大利亚元1000元。

  【判决】有期徒刑8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主要犯罪事实】1999年12月至2005年3月,朱旺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南京市江宁区某工程队等12家单位谋取利益,108次收受栾某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23.4万元,美金4000元,澳大利亚元1000元。

  梁小平受贿案

  【姓名】梁小平,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大学文化。

  【原职】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宿迁市交通局副局长等。

  【受贿数额】人民币67.8万元、美元2.5万元。

  【判决】有期徒刑12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主要犯罪事实】1995年至2004年春节前,梁小平利用担任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江苏省宿迁市交通局副局长、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二公司经理等职务便利,为江苏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及张某某等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江苏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何某某及张某某等人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67.8万元、美元2.5万元。

  卫懋勤受贿案

  【姓名】卫懋勤,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大学文化。

  【原职】南京市教学研究室主任、南京市教育局副局长。

  【受贿数额】人民币409245元。

  【判决】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

  【主要犯罪事实】2000年11月至2003年4月间,卫懋勤利用担任南京市教学研究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陶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等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40.9245万元。

  张帆受贿案

  【姓名】张帆,男,1943年1月10日出生,大专文化。

  【原职】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

  【受贿数额】人民币8.3万元、美金1000元及索尼牌摄像机1台。

  【判决】有期徒刑6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主要犯罪事实】1999年至2001年5月,张帆在担任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期间,在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医疗器械的销售等方面为赵某某、陈某某等6人谋取利益,先后11次非法收受上述6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3万元、美金1000元及索尼牌摄像机1台。陈锋受贿案

  【姓名】陈锋,男,1963年3月6日出生,大学文化。

  【原职】江苏汇远房地产发展实业公司总经理,深圳比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受贿数额】27万元。

  【判决】判处有期徒刑6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2万元。

  【主要犯罪事实】1999年,陈锋利用担任深圳市比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深圳市麒麟花园项目桩基工程招标过程中为谢某某谋取利益。2000年11月,陈锋非法收受谢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2003年3月,陈锋利用担任江苏汇远房地产发展实业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委托销售水榭华庭商品房中为朱某某谋取利益。2003年11月、2004年1月,陈锋两次非法收受朱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合计人民币10万元。陈锋还利用担任江苏汇远房地产发展实业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绿岛华庭项目桩基工程招标过程中为谢某某谋取利益。2003年12月,非法收受谢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5万元。

  仲勇、叶闽宁、仲文桥受贿、挪用资金案

  【姓名】仲勇,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叶闽宁,男,1975年9月6日出生;仲文桥,男,1969年2月4日出生。

  【原职】仲勇:江苏扬子大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处长。

  叶闽宁:海通证券公司南京常府街营业部业务经理。

  仲文桥:江苏宁沪高速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南京鑫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

  【判决】仲勇: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叶闽宁:受贿罪及挪用资金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仲文桥:公司人员受贿罪及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犯罪事实】2001年9月10日,时任大桥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处长的仲勇与弟弟仲文桥的鑫荣公司签订了《国债投资顾问聘任协议书》,后大桥公司在海通公司购买了4000万国债,委托鑫荣公司作为顾问并代为操作。仲文桥伙同当时任海通公司业务经理的叶闽宁,将大桥公司的4000万元国债套现,由叶闽宁将资金介绍给安瑞公司辛某某,后仲文桥以“顾问费”的名义收受辛某某贿赂人民币60万元。后在明知鑫荣公司账户下资金系来源于通过下挂二级账户等手段套现的大桥公司4000万元的国债,海通公司承诺大桥公司的资金指定在该公司进行交易的情况下,仲文桥仍出具授权委托书,由叶闽宁擅自操作,将鑫荣公司账户及其抵押盘股票(市值44565309.33元)挪用转出海通公司,给辛某某做融资保证金,后造成亏损。2002年初至9月间,仲勇为避免仲文桥及鑫荣公司因挪用大桥公司4000万元国债资金给他人炒股造成亏损一事被追究责任,由叶闽宁联系上了上海券商朱某某,由仲勇与朱某某商定,仲勇提供1亿元资金给朱某某使用,朱某某给好处费1500万。同年9月,仲勇提议大桥公司存入1亿元到新华证券有限公司,经单位研究决定,该款项存入新华公司,后被朱某某使用。仲勇、叶闽宁将朱某某给付的贿赂款1500万元中的1400万元用于弥补叶闽宁、仲文桥挪用资金给他人炒股造成的亏损,另100万元中的25万元被叶闽宁占为己有,75万元交给仲文桥。快报记者朱俊骏实习生陈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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