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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到写有密码银行卡冒用取现刑拘三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2:26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王剑锋通讯员王宁)日前,杨某某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05年11月1日,杨某某偶然捡到了持卡人许某某的兴业银行卡,卡背面写有一行数字,后来杨某某验证是该卡的密码。当日19时许,杨某某持该卡在自动柜员机分三次取走现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机关提醒广大市民,拾到他人的银行卡应上交公安机关或通过其他途径积极寻找失主,更为重要的是切忌冒用他人银行卡取现。因为银行卡与财产虽具有一定的联系,但银行卡只是记载财产内容的一种载体,其本身并不等于财产,所以拾到银行卡并不等于获得了银行卡内的现金。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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