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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卫生许可证三年不得再申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2:42 北京晨报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晨报讯(记者 刘墨非)昨天,卫生部公布《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该办法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条件、资质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规范了申请与发放程序、责任追究等。《办法》明确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

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进一步强调和明确卫生许可审查的严肃性,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树立诚信意识。这是卫生部首次统一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标准规范。

  《办法》包括总则、卫生许可证申请、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办法》规定其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对于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卫生部明确规定,这些单位的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办法》还对食品委托加工行为做了严格规定,要求必须在产品上标注委托双方的卫生许可证编号。

  此外,《办法》对各地卫生许可证管理做出了统一的要求,确定统一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及编号格式。《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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