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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是怎样的格式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3:30 舜网-济南日报

  市民王振萍女士反映的火车票作废问题,到底该怎么看?体现了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该怎样解决?在得到铁路部门答复之前,我们请山东嘉孚律师事务所杜迎春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

  杜迎春律师介绍,旅客因乘车或办理签证与铁路部门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究其原因,在于旅客和铁路部门对车票上注明的“×日内可乘座本次列车”、““在×日内到

有效”的不同理解。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必须办理签证手续(可以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签证手续);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时,最迟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

  杜迎春律师认为,火车票属于格式合同,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只要合同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为有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乘客)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如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杜迎春律师建议,铁路部门应当在火车票面中明示改乘需签证、办理签证时间等必要的、容易使乘客误解而引发纠纷的事项。

  (本报记者 张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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