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3:45 人民网-江南时报 |
中新网1月9日电据中国卫生部消息,《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近日公布,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分6章共46条,包括总则、卫生许可证申请、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卫生许可证的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办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 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进一步强调和明确卫生许可审查的严肃性,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树立诚信意识。此外,还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二是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三是《办法》从卫生管理制度、人员健康状况及培训、场所、卫生设施等方面,分别规定了生产加工、经营、餐饮业和食堂等不同类别申请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许可时给予相应审查的内容。 四是《办法》还建立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监督检查制度。 同时,《办法》还对各地卫生许可证管理提出了统一的要求。 《江南时报》(2006年01月10日第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