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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布2005十大反贪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3:45 人民网-江南时报

  昨天,南京市检察院对去年全市检察机关的工作做了总结,并公布了2005年全市十大反贪案件。据悉,2005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线索332件,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164件167人,查办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渎职侵权案件14件16人;其中查办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职务犯罪大案158件,占立案数的96.3%;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要案46人(其中厅级2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834.44万元。

  根据2005年年初部署,去年的反贪重点集中在城建、教育、医疗卫生等行业。两级检察机关先后查办南京港华燃气公司、市城建公司等城建系统行贿受贿案件37件。教育系统28名贪官被拉下马,特别是南京工业大学、南京理工大学等多所高校在图书采购中受贿的15名官员被查处。医疗卫生系统被查出11件受贿案,包括市卫生局原副局长张帆等人被判入狱。

  今年,检察机关仍然会在这些重点行业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和查处工作。据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许爱华介绍,从今年开始,市民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查询发生在建设、医疗、教育和政府采购这些系统的职务犯罪情况。目前,南京市检察院已经正式开展这项工作,需要查询的要到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提出申请。主要案件范围是全国检察机关自1997年以来,查处建设、医疗、教育和政府采购这些系统的职务犯罪情况,包括个人行贿罪、个人受贿罪、向单位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

  十大反贪案例

  曹友楠受贿案

  曹友楠,男,1946年12月30日出生,大学文化,曾任南京市规划局河西处处长、南京市规划局规划三处处长、南京市规划局城南分局局长。

  2005年5月2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于2005年9月30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01年下半年,被告人曹友楠利用职务便利,将原属南京雨花台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的南苑新村H组团项目,介绍转让给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进行住宅开发,后3次收受刘某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30万元。此外,2002年5月至2005年2月,被告人曹友楠利用职务便利,为林某某、高某某等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1万元。

  2005年12月2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曹友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二、被告人曹友楠受贿所得予以追缴。

  陈锋受贿案

  陈锋,男,1963年3月6日出生,大学文化,曾任江苏汇远房地产发展实业公司总经理,深圳比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理。2004年4月3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5月11日被逮捕,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2005年1月20日被逮捕。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于2005年4月11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1999年,被告人陈锋利用职务便利,在深圳市麒麟花园项目桩基工程招标过程中为谢某某谋取利益,从中获取两万元“好处费”。2003年3月,被告人陈锋利用职务便利,在委托销售水榭华庭商品房中为朱某某谋取利益,从中非法收受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陈锋还在绿岛华庭项目桩基工程招标过程中为谢某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谢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5万元。

  2005年5月9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陈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2万元;二、被告人陈锋受贿所得人民币2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崔传德受贿案

  崔传德,男,1951年8月8日出生,大学文化,曾任南京市白下区卫生局局长,南京市红十字医院院长。2004年12月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于2005年6月2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1996年下半年至2004年8月,被告人崔传德利用职务之便,为赵某某等人谋取利益,48次非法收受赵某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4.8万元,美元1.5万元。2004年11月,崔传德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

  司法机关认为,被告人崔传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005年6月24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崔传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二、被告人崔传德违法所得人民币184.8万元、美元1.5万元予以追缴。

  周立新贪污、挪用公款案

  周立新,男,1968年9月2日出生,大专文化,原高淳县淳溪镇财政所会计,高淳县淳溪镇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会计兼出纳。2005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05年6月9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02年2月至2005年1月,被告人周立新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收入不入账等手段贪污公款人民币151.8万元;2002年2月至2005年1月,被告人周立新利用职务

  便利,多次挪用公款人民币156900元进行赌博。2005年1月22日,被告人周立新归还挪用的公款人民币156900元。2005年1月31日,被告人周立新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贪污、挪用公款进行赌博的事实。

  2005年7月14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周立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二、犯罪所得人民币151.8万元责令退赔。

  梁小平受贿案

  梁小平,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大学文化,原系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4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于2005年6月8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04年春节前,被告人梁小平利用担任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江苏省宿迁市交通局副局长、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二公司经理、沂淮、宁宿徐高速公路总监代表、宿迁市高速公路总监代表等职务便利,为江苏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及张某某等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江苏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何某某及张某某等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7.8万元、美元2.5万元。

  2005年10月14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梁小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二、已扣押的被告人梁小平人民币现金89.7万元,其中违法所得人民币67.8万元、美元2.5万元予以追缴。

  张伟受贿案

  张伟,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大学文化,原系南京市雨花台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4月3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6月16日被逮捕。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于2005年10月31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至2005年2月,被告人张伟在担任南京市雨花台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江苏建业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第三工程处等3家单位谋取利益,10次索取、收受江苏建业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第三工程处王某某等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234万元,美元2500元。

  2005年11月23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张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二、被告人张伟违法所得人民币234万元、美元2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张帆受贿案

  张帆,男,1943年1月10日出生,大专文化,原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2005年1月2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于2005年5月8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1年5月,被告人张帆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医疗器械的销售等方面为赵某某、陈某某等6人谋取利益,先后11次非法收受上述6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3万元、美金1000元及索尼牌摄像机1台。

  司法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帆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中较重的部分,可从轻处罚。

  2005年6月16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张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二、被告人张帆犯罪所得人民币8.3万元、美元1000元及索尼牌摄像机一台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仲勇、叶闽宁、仲文桥受贿、挪用资金案

  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10日,时任大桥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处长的仲勇,与其弟仲文桥的鑫荣公司签订了《国债投资顾问聘任协议书》,后大桥公司在海通公司购买4000万国债,委托鑫荣公司作为顾问并代为操作。被告人仲文桥伙同当时任海通公司业务经理的被告人叶闽宁,将大桥公司的4000万元国债通过下挂二级账户等手段套现,由叶闽宁将资金介绍给安瑞公司辛某某委托理财,共同为其进行股票投资帮助,后被告人仲文桥收受辛某某贿赂人民币60万元等犯罪事实。

  2005年12月19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仲勇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叶闽宁犯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仲文桥犯公司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9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四、被告人仲勇、叶闽宁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1500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朱旺林受贿案

  朱旺林,男,1949年12月29日生,大专文化,原南京市路灯管理处处长、南京路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5年5月2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于2005年10月6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至2005年3月,被告人朱旺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南京市江宁区某工程队等12家单位谋取利益,108次收受栾某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23.4万元,美元4000元,澳大利亚元1000元。

  司法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旺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005年11月16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朱旺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二、扣押的东方之子奇瑞轿车一台、交通银行本票一张(金额:507482元);现金人民币203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朱旺林犯罪所得余款继续追缴。

  卫懋勤受贿案

  卫懋勤,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大学文化,原系南京市教学研究室主任、南京市教育局副局长。2005年5月3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于2005年9月22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至2003年4月间,被告人卫懋勤利用职务便利,为陶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等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409245元。

  司法机关认为,被告人卫懋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005年11月15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卫懋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二、被告人卫懋勤犯罪所得人民币40924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江南时报》(2006年01月10日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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