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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横道上 非机动车也应主动避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6:2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情形37:在有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A驾驶非机动车遇红灯继续通行;行人B无过错行为;A承担全部责任。

  情形38:在有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A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标志、标线控制,未让优先通行的行人B先行的;B无过错行为;A承担全部责任。

  解读:行人在人行横道上拥有绝对的优先通行权,因此当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机动车、非机动车都应当主动避让。

  案例:去年11月18日上午8时许,田某骑一辆电动自行车经过武城大街一小路口时,与推着自行车沿人行横道过街的苏女士相撞,致使苏女士受伤。田某赔偿苏女士800元医药费。

  情形39: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A机动车未让由右方道路驶来的B机动车先行的,或者A机动车在转弯时未让直行的B机动车先行的;如果B没有过错行为,则A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情形40: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A机动车未让右方道路驶来的B机动车先行的,或者A机动车在转弯时未让直行的B机动车先行;如果B机动车存在超速行为,那么A、B承担同等责任。 程双 记者 张煜 制图 李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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