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一审被判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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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6:42 大众网-生活日报 |
据新华社北京1月9日电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依法对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受贿、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丁鑫发有期徒刑17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丁鑫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章斌、其子丁少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 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丁鑫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110万元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