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原检察长丁鑫发获刑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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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7:21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据新华社北京1月9日电】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依法对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受贿、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丁鑫发有期徒刑17年。 经审理查明,1993年9月至2003年10月,被告人丁鑫发利用先后担任江西省公安厅厅长、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便利收受6人给予的人民币195万元,港币76万元,共计 折合人民币275万余元。(编辑暴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