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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先办妥“维修基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7:57 大众网-齐鲁晚报

  去年底,二手房交易出现了“高潮”,许多业主在交易时遇到了维修基金的问题。房产部门建议业主:双方应具体约定好如何承担,否则影响产权办理。

  本报记者郝爱萍

  购买商品房必须交纳住房公共维修基金,这是买新房的人都知道的事。但是购买二

手房,买卖交易中该不该交纳这笔费用呢?

  日前,市民王女士通过房屋中介,看好一套2000年的二手房,总价35万元。这套房屋整体状况良好,而且地处繁华位置,交通便利,王女士看后十分满意。但是在与卖主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她发现一条关于房屋公共维修资金由谁来交纳的条款。王女士说,原来业主称自己已经交过公共维修资金6000元,王女士应该将这个费用补交给他,她不知这个要求是否合理。

  其实,关心这个问题的不仅是买房者。某小区业主陈先生咨询,二手房交易时,如果卖方以前交的公用维修基金从没用过,是否可以申请有关部门退回?如不退,卖方是否可以向买方要求补偿?维修基金的交割是否是房产交易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程序?

  济南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人员介绍,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小区住宅公用部位维修维护,每个业主必须交纳。二手房交易除了房款外,也牵扯到维修基金的承担。交易中,出售人和买受人有的也对这部分费用的承担进行具体约定,像有的房屋业主将其无偿顺延给买主,那么新房主便不用交纳此项费用;也有的买卖双方共同承担这笔费用。无论哪种形式,买卖双方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必须先办妥维修基金,否则主管部门会在产权办理上进行限制。

  根据规定,2001年9月13日之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商品住宅,购房人应当按照总房款的3%缴纳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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