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追踪805名公职“老赖”:担保人还债一分不能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8:04 宁夏日报

  被自治区五部门在《宁夏日报》上曝光的805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公职人员中,有226名是贷款担保人,担保贷款总金额3531685元。

  “别人借钱不还,却让我们上‘曝光榜’,背着‘老赖’的恶名,真冤枉啊!”一些担保人免不了产生这样的想法。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为别人进行担保的贷款长期不还,担保人同样要承担性质和自身贷款赖着不还一样的责任。若不承担保证责任,就如自治区五部门《关于全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通告》中所指出的那样,“是党纪和国法所决不能容忍的”。别人欠下的债,他们必须偿还,一分钱都不能少。

  记者从“曝光榜”上发现,担保最多的是中卫市城区文昌镇干部赵某某,共担保8笔,总金额19000元。中卫市城区东园镇干部冯某某和孟某某则分别担保了6笔,总金额分别是12000元和18000元。同心县买某在农行县支行和人行县支行工作期间,共担保6笔贷款,总金额25万元。人行同心县支行干部金某2笔担保了20万元。红寺堡开发区计生局干部马某某和鄢某,担保的单笔贷款金额高达25万元。担保金额最少的单笔贷款只有250元,担保人是固原市水务局干部罗某。

  为别人提供贷款担保,是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但必须承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风险。对这次被曝光的没有承担保证责任的226名担保人来说,最大的教训是法律意识、风险意识不足。

  法律是公正公平的,一旦这些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替由他们担保的债务人还清了债务,他们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本报记者 马文锋)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