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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队员殉职案一审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8:14 潇湘晨报

  去年8月13日上午8时40分许,浏阳市通往行政中心的世纪大道上,4名城管队员上张武华的中巴车检查违章营运,中巴车突然加大油门,撞上了一辆载重45吨的大货车,造成车上执法的1名城管副队长身亡,另有2名城管队员重伤(详见本报2005年8月14日报道)。11月21日,长沙市检察院以张武华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昨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浏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焦点一:故意?紧急避险?

  去年8月13日8时40分许,张武华驾驶湘AY3575浏阳至铜鼓中巴车,在将军广场岗亭往世纪大道方向约50米处违章上客,城管副队长罗力冰等4人遂上前要求张武华出示有关营运证件,但张拒绝出示有关证件。于是,执法队员让车上乘客全部下车后,上了中巴,要求张到城管大队集里中队接受进一步调查。队员刚上车,张就突然加大油门往前冲,在浏阳世纪大道十字路口红绿灯处,撞上一辆载重货车后又向左急转弯朝路边高墈下猛冲,造成3名执法队员受伤,罗力冰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不幸因公牺牲。

  张为什么会撞到大货车?是故意还是紧急避险?检方认为,在事发过程中,张不但不听售票员李瑞华及城管队员罗力冰等人的劝阻,还不顾世纪大道为主干道,高速行车将危及路上行人和车辆安全的情况,将车驶出300多米后,故意将该车右前侧与一正常行驶在世纪大道上的货车左后侧车厢相撞,又冲出主干道,滑行100余米后跌入沟中才停止,造成1死两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在法庭调查阶段,张武华介绍,他并不是故意去撞击大货车。当时因想赶在绿灯熄灭之前掉头,才加大了油门。他说,当时前方路口100米左右有一辆大客车在行驶,他猛向左打方向盘。在驾车快速超越大客车后,他才发现前方交叉路口又有一台载重45吨的大货车在低速行驶。为避免相撞,在离碰撞点46.4至48.9米处紧急刹车,但因当时车速太快,仍旧撞上了。同时张武华也提出,在驾驶过程中,执法人员多次抢车钥匙、拨空挡及抢方向盘。

  针对张武华的陈述,以及张的中巴车与大货车碰撞之前的一段路上有22.2米颜色非常深的刹车痕迹,被告律师认为张武华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刑事犯罪。同时辩护律师也出示了一份天罡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该鉴定书结论为,执法人抢车钥匙、拨空挡及抢方向盘的行为干扰驾驶,是事故主要原因;而张武华起步加速是事故的原因之一;在中巴车与货车相撞时,张采取了紧急措施,将损失减少了一半。

  但检方也提出, 这种危险情况的发生是由张武华引起的。执法人抢车钥匙、拨空挡及抢方向盘的行为,是想让张武华停车,制止张高速行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他们根本没有阻碍张的驾驶。

  焦点二:城管执法是否合法?

  浏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查处中巴违章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城管有没有执法权,执法过程是否合法?这些问题也成为昨日的庭审焦点。

  被告律师认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因此城管队员是没有执法权依据的。张在正常运营中,在浏阳世纪大道右侧停车上一乘客行为,仅为一般违法行为,浏阳市城管队员无对其进行处罚的管辖权,城管队员扣证、扣线路牌、扣车行为违法。

  原告的代理人也拿出了一份《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浏阳市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批复》,提出城管的执法行为是由省政府特别授权的,有执法依据。

  通过5个多小时的法庭辩论,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实习记者 陈 璇 实习生 郑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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