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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五年不让妻子看小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8:15 潇湘晨报

  

离婚五年不让妻子看小孩

  ★1月7日上午,杨女士早早和法官一起赶到暮云镇,孩子见到妈妈玩得特别欢。记者 黎金龙 摄

  “崽崽!快到了啊!妈妈快到了啊!”37岁的杨子(化名)对着手机急切地说。她

这是要去看6岁的儿子小浩。与她同行的,是长沙市雨花区法院执行局法官王高亮。从2002年起,离婚后的杨子起诉前夫,索要对孩子的探视权,胜诉后由于前夫不配合,杨子申请强制执行。3年来,每月第一、三个星期的星期六上午10时到下午4时,都是由法官陪同“执行”探视权,看望儿子。

  每次接儿子经常换地点

  1月7日早上9时,路边结的薄冰还没有化。法官王高亮站在雨花区法院门口,看见杨子开着车停在台阶下。车子沿城边开,很快就过了大托收费站。“今天时间要久些,接人地点换到中意路了。”王高亮说。

  杨子跟着就埋怨了起来:“上次是在长岭接,这次跑到这里来接,不知道下次又到哪里去接。”杨子怀疑,这是前夫无法抗拒法院执行,就故意换地点来制造点“插曲”。

  9时50分,杨子的手机响了,“哎!崽崽!快到了啊!妈妈快到了啊!”杨子很急,原来是小浩打的电话。很快,车子来到中意二路中意集团股份公司的大门前。那里停了一辆银色奥迪。车门打开,一个穿黑色小棉袄的小男孩就蹦了上来:“妈妈,您好!”

  3年来均由法官陪同探视

  开奥迪的年轻人并不是小浩的爸爸。看了看时间,正好10时。王高亮和那年轻人办理了执行手续,记者注意到,他手上拿一大叠纸,全部是强制执行费收据。每次强制执行收费两百元。

  从2002年9月开始到现在,杨子和小浩每月见两次面,都必须由法官陪同。“判决支持杨子的探视权后,孩子的爸爸不主动履行,只能强制执行。以前很多执行人员都办过这个案子,今年我接手。以前,要陪着他们母子俩一整天,从早陪到晚,怕出什么意外。现在只需交接了,轻松些。”王高亮介绍说。

  每个月第一、三周的星期六,上午10时到下午4时,是判决给予杨子探视权的时间段。2002年9月以来,杨子每次都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法院确定探视时间

  杨子与前夫是在2001年1月协议离婚的。杨子几次看望儿子被丈夫阻止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探视权。最后,雨花区法院判决肯定了杨子的探视权,而且孩子的父亲有协助义务。法院判决每月第一、三周的星期六上午10时到下午4时为杨子的探视时间。2002年9月10日,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如何与孩子沟通以保证亲情?新《婚姻法》规定了探视权后,探视权官司迅速地多了起来。雨花区法院现在就有数起探视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

  探视权执行遭遇三个障碍

  但记者了解到,法院在强制执行探视权时也面临三个方面的制约。

  “探视权”出发点是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但孩子自身的意愿也是能否顺利执行的关键。同时,究竟多大年龄的孩子才能自主决定是否被探视,这是探视权执行的障碍。

  抚养孩子的一方也是障碍。法院规定了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协助行使探视权的义务,但如果他硬是不履行协助义务,法院强制执行,一旦对其实行强制拘留,那么留下的孩子由谁来带?是随被拘留一方的家庭生活,还是随另一方生活?难道还要让孩子心灵再一次受到伤害?

  此外,新《婚姻法》也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却难以界定。

  本报记者 黄志杰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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