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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冤案提供制度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8:31 法制日报

  刑事证据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关键。长期以来,由于国家统一的刑事证据规则尚未完全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认定等环节既不规范也不统一,一直困扰和制约着刑事司法工作,影响着刑事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5年12月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国家安全厅、湖北省司法厅联合颁布了《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下称《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见法制日报去年12月22日五版相关报道)。

  这一《规定》经新闻媒体发布后,在全国产生了一定的反响。有关人士认为,《规定》在佘祥林案发生地的湖北省制定、实施,尤其有意义。其中的审讯全程录像、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律师介入、非法证据排除等内容,在全国有突破性意义,为避免冤案提供了制度保障。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家友透露,北京、天津、上海等地法院曾先后来电询问有关情况,并要去了《规定》全文。

  近日,记者就此《规定》出台的背景及内容等,请湖北省有关方面的官员及专家进行了解读。

  2005年4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在《人民日报》刊登的《四川规范刑事证据工作》一文上批示,要求湖北省委政法委和省直政法部门认真总结佘祥林案教训,研究四川做法,规范刑事执法工作。湖北省委政法委迅速部署,以省高院为主,公、检、法三家分工起草。促进公正执法,准确惩治刑事犯罪,使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湖北省公、检、法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实际,历时七月,八易其稿,最终制定出这一《规定》。

  《规定》突出了“疑罪从无”、“无罪推定”、“保护人权”等现代司法理念,强调了对刑事证据工作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的规范,提出了“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到场”、“非法证据的排除”、“电子证据”等一系列新规定。

  据湖北省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处处长王龙介绍,《规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规定进行了细化,系统规范了刑事证据的工作规则和规程,提高了三机关的监督制约关系,体现了法治与保障人权的精神,对促进刑事执法工作的规范和公正、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但也有人担心,地方政法机关联合发文的可行性如何?会不会削弱现行公、检、法独立办案原则?对此,有关专家认为,该《规定》可行性的法律体现表现为———

  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该《规定》,并明确规定“本规定与法律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精神。《规定》明确,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服用药物、催眠等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禁止采用刑讯逼供方式收集证据规定的细化。

  体现了刑法中“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规定》指出,对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认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与罪重之间存在疑问的,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方面作出认定。这是“疑罪从无”原则的细化,是法治的进步。

  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配合与制约。《规定》对刑事诉讼证据活动中公、检、法的相互协调、监督、制约作了具体规定,弥补了一些缺失的证据规则,明确了一些模糊的证据工作要求,有利于人民法院密切与检察、公安机关的配合、协作。

  解决了当前刑事证据收集、审查认定等方面的现实问题。公、检、法机关多次讨论和交流,吸收先进司法理念,总结案件经验教训,转化证据理论成果,形成的《规定》解决了当前刑事证据收集、审查认定等方面的现实问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导姚莉教授是《规定》的审定者之一。她认为,《规定》总结了实践经验,吸纳了专家意见,注意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正确与程序公正并重,可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对我国证据立法与司法实践将产生积极影响。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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