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办矿将免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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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8:31 法制日报 |
本网北京1月8日讯 记者蔡岩红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称《方案》),规定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一律先免职,然后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充当非法采矿“保护伞”,搞权钱交易等涉嫌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方案》指出,对无证从事矿产资源勘察、开采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超越批准 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在各类保护区、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当地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此外,要求严格锰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从《方案》实施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暂停审批和颁发年开采规模小于5万吨原矿的锰矿采矿许可证。加强对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资源保护,严禁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 (责任编辑:杨凯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