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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当心理和行为分析及务实对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8:31 法制日报

  [前言]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特别是农村民事案件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充斥于诉讼的各个阶段。立案时恶意规避诉讼费;诉讼中一方面怠于举证或不举证,另一方面又千方百计找人疏通法官关系,或过度偏信律师,不相信法院,一旦败诉则将矛头指向法院上访不断、纠缠不断。诉讼风险不当地转嫁于法院,当事人的种种不当行为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给承办法官造成莫大的心理压力,使法官不敢办案、不能办案。同时,人民法院的中立性,公正、公平性和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受到极大破坏。本文通过对民事诉讼当事人主

要不当行为类型的分析,剖析其成因、发展趋势,揭示其危害,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对决策者有所启示。

  一、当事人不当行为表现

  1、立案阶段规避诉讼费。部分当事人在起诉时恶意规避诉讼费。为此,故意降低标的额或干脆将标的模糊化,如借贷合同只起诉本金,隐瞒利息。而后,又增加诉讼请求;或把建筑工程款纠纷变更为确认建筑工程合同效力诉讼。这样刻意将标的模糊化以达到按案件基本诉讼费标准收费的目的。此外有的当事人根本不符合诉讼费缓、减、免的条件,故意提供假证明,或找关系、找熟人,以达到减、缓、免诉讼费的目的。

  2、怠于举证或不举证。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条基本原则。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如此,被告也如此。但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特别是农村的当事人对此根本置之不理,往往口头上强调己方证据充分、确实,但却不积极向法院举证或干脆不举证。事实上法院在送达立案通知书或诉讼副本时都以书面形式告知举证的相关细则,对举证的时限、要求、方式都作了明确说明,但效果欠佳。从统计数据上看,农村当事人几乎没有人能完全依照法院的举证须知积极举证。为了查明事实,法院往往主动要求当事人提出取证申请,法官不得不大包大揽,否则在事实不能查明的情况下法官只能因原告方不能提供证据而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败诉后又满腹牢骚,肆意指责法院不公正、法官不清廉。当法官依照另一方提供的证据判决后,又因上诉后,这方提供出有利自己的证据,而导致陷入一审判决被二审改判和发回的境地。

  3、热衷于找熟人,找关系、说情、送礼。司法实践中发现当事人多持这种观念,似乎官司赢输取决于财力的大小和人际关系的强弱,基于这种观念,当事人一旦诉讼不是通过积极的举证质证来合法地表达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想尽办法拉拢法官,请吃喝、送礼品、出入娱乐场所,以此方法要求法官法外开恩予以关照。部分当事人打输了官司不是检讨自己的证据和事实上的缺陷,而是将失败归咎于未向法官送礼或未找到关系疏通或因法官的腐败故意颠倒是非,导致败诉。于是将怨恨发泄到法院,因而到处败坏法院及法官的名誉,甚至威胁法官,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4、过度依赖代理人。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代理人收费愈高,当事人愈高兴、愈信任。应当肯定诉讼代理人队伍总体是好的,是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但也有少数代理人存在收案时只顾收钱,完全不顾案件事实,对有理的案件拍胸脯作承诺,对无理的案件也作保证。当事人对代理人言听计从,人为地吊高了打赢官司的期望值,以为找到了代理人,也收了高额费用,代理人就会想尽办法帮忙整理材料,找法官和领导疏通关系,甚至会钻法律空子。而在庭审过程中,代理人的侃侃而谈,抓住枝节问题不放或对对方的反驳,都让当事人深信不疑,一旦败诉便认为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偏袒对方,部分代理人为了推卸责任,往往抓住某些枝节问题把责任推向法院,使法院成为当事人攻击的目标。

  5、对法院的诉讼活动不配合。法院的送达难已经成为困扰民事诉讼活动最大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委托送达六种方式。实践中,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予配合的情形十分普遍,拒收的现象司空见惯,而依据民诉法规定要求基层组织参与送达见证的案例几乎很少,基层组织几乎不会参与法院的送达见证,这样使留置送达存在程序缺陷。法院的二人送达,相互见证的普遍做法从严格程序上违法。当事人拒收诉讼文书的行为几乎都可以造成法院的违法。而邮寄送达往往被退回,邮寄不能。当事人一方面拒不接收法院的诉讼材料,一方面又表明未收到。例如:刘某诉方某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到被告方某家后,其妻陈某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法院要求村委会派人协助见证,而村委会又空无一人。开庭前法官还电话通知方某本人要求依法出庭,但方某缺席庭审。法院开庭后依据查明的事实作了裁判。在执行过程中,方某在他人的怂勇下以法院未送达诉状副本和判决书为由提出再审要求。近年来法院因送达产生的问题越来越多,麻烦也越来越大,当事人不配合法院的现象有增无减。

  6、强要判决,拒绝调解。斤斤计较、毫不让步,这种不妥协,不让步的现象在农村民事纠纷中尤其明显。在相邻权、宅基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往往本着有利团结、便利生活、互利互助的良好愿望从法与情相结合的角度进行调解。但调解的效果不佳。例如邱某诉蔡某相邻权纠纷一案,法官多次深入现场开展调解工作,甚至将庭审布置在现场,真可谓调解不遗余力,但蔡某拒绝调解,法院判决后又上诉。二审维判后蔡某与邱某的矛盾越来越大。本来关系和睦的邻居竟成了势不两立的仇人。类似这样的小纠纷因当事人强要判决,拒绝调解导致矛盾加剧的案例,不胜枚举。

  7、缠诉、上访不断,要胁法院。如某公司诉隋某租赁合同一案,该案经过一审和二审判决被告隋某均败诉,而隋某败诉后连续几年不断向政法委、纪检委等部门,向省、中央部门上访,对法院和法官纠缠不休。严重影响了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又如高某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反复要胁法官重新多次鉴定。上述案例近年来不断增多,部分人不当利用法治民主化,完全置法律于不顾,达不到目的就要求法官回避,重审、再审、找上级领导,再不行就上访,以无端的事实污告法院。有人认为闹得越大,闹的级别越高,法院的压力就越大,问题就越易解决。事实上,少数当事人以此方式纠缠、上访确实达到了部分不当目的,因上访因素造成法院违心地对已生效的裁决作出再审决定,重新处理,使法院自身的处境十分尴尬。

  8、只要法院作出了裁决,一切都是法院的事。当事人的这种观念主要表现在执行阶段。法院是中立的裁判机关,也有依法强制执行的权利,但把法院当成实体义务承担者的当事人不在少数。例如,陈某诉易某离婚案,执行过程中因易某下落不明,且财产状况无法查实,法院一时无法执行。而陈某则不依不饶,要求法院按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声称:法院怎么判的就应怎么兑现,不然怎么称得上是法院。不少申请执行人自己不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纠缠法院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又不论执行法官是在工作或休息,白天或黑夜,执行法官如拒绝,矛头便针对法院。在部分人眼中,法官是可以随意支配的对象。法院一旦作出了裁决,所有后续的事情全部都是法院的事情,自己则可以高枕无忧,坐享诉讼之利益,完全将法院当作投入产出的实体。再如聂某在法院起诉杨某人身损害赔偿案。聂某系杨某雇请汽车修理工,双脚被车子砸伤致残。法院判决赔十余万。但因杨某在起诉前将仅有的一套旧房以6万多元卖掉,诉讼中与妻离婚卷款外逃,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公安机关协调,由公安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上网追逃。因一时未将杨某捉拿归案,而聂某不予理解,赖在法院不走,甚至出现一些过激言行。因是严重双腿残疾人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严重影响办案、办公秩序。更为莫名其妙的提出法院垫付问题,把办事职能变成责任义务承担主体。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当行为的成因及发展趋势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不当行为种类并不仅限为以上几种,本文只是对民事诉讼过程中常见的典型行为进行列举。对这些行为有必要对其形成的根源以及发展趋势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剖析。为顺利找到因应之策提供必要的支持。

  1、当事人不当行为的发生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我国是经过近几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家,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建设仅仅是近几十年的事。千百年过程中人们打官司靠法官、靠律师、靠上级的关心,从心里不愿相信证据证明事实,事实归入法律,依法律获得支持的民事权益保障路径。在诉讼过程中被动消极,不积极举证或不举证,而是等待法官的拯救。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法律规范都变成可塑性橡皮筋,当事人相信只要法官能帮忙,只要上级下了命令,只要能送礼找到关系就能打赢官司,官司的赢输与案件的事实关系不大,所以为达到目的,费尽心思找关系。这种错误的观念一天不根除,当事人打官司送礼、找关系的现象就不会消灭。从趋势上看,打官司找关系的现象有越演越烈的势头。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诉讼不找关系的现象很少且日益增多,给承办法官造成莫大的精神压力。

  2、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淡薄也是引发不当行为的重要因素。从证据法角度,有理并不当然胜诉,无理并不意味着败诉,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距,法院依法律规范进行的程式性诉讼机制都决定着诉讼的风险。诉讼除了证据外,还有诉讼的策略、诉讼请求的适当性、诉讼的时效性、法律关系的定位等,可以说诉讼充满风险,充满着对抗的变数。法院的中立性、公正性决定着法官仅是居中的裁决者,而不是诉讼的参与人。法官只能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复原事实,以法律真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加以裁决。诉讼是当事人自己的事,这也从另一角度诠释了诉讼的高风险。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特别是农村民事诉讼当事人根本对风险毫无心理准备,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找政府,政府能调解则调解,不能调解找法院,当事人被告知走诉讼程序。有的则在律师的指使下向法院起诉,而对诉讼的必要性缺乏认识,对诉讼的风险无意识,一旦败诉则缠诉不断,更有甚者不断越级上访,借助上访向人民法院施压,达到争回面子,启动再审的目的;也有的人在起诉前对被告的财产状况了解不多,执行时因程序穷尽,被执行人又无力履行判决而将予头对准法院,将法院当成实体义务承受人,一旦法院执行不能便攻击法院,威胁法官,诉讼的风险被不当转嫁到法院。

  3、法律规范模糊或规定不当使当事人有钻空子的可能。在诉讼费收取的问题上,现行法律规定诉讼费的收取按件数和标的额二种方式计算。按件数计费的方式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往往被当事人不当利用,作为恶意规避诉讼费的理由。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当事人为规避诉讼费,往往将诉讼请求定为要求结算工程款,而对具体的数额则只字不提。又如离婚案件,按规定离婚案件按件数收费50元,财产部分另行收费,但离婚案件当事人故意不明确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数额而是概括地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以此方式达到少交诉讼费的目的。有的案件如房产过户诉讼按房产价值计费则收费过高,而按案件数收费又过低。诸如此类无明确标的额的案件,实践中如何收费因缺乏详细明确的规定而难以把握。在法院送达问题上,现行法律规定留置送达见证制度明显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基层组织人员或受送达人单位的代表参与法院送达见证的情形几乎不存在,一般情况下是法院送达人员相互签名,完成留置送达程序。司法实践与法律规定的脱离问题往往成为当事人钻法律空子的理由,以程序不到位为由向法院发难,类似此类以程序瑕疵为由向法院提出不当要求的案件近年来有增多趋势,这一现象值得重视。

  4、法院行政化设置和人员交流的不畅,客观上助长了当事人的不当行为。法官法明确规定了法官独立办案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影响。但司法体制的设置上,审判员办案其实受到各方面的约束和干扰。就法院的设置而言,审判员之上还有庭长、院领导等,审判员办案至少要受到以上领导的约束。当事人找关系的点由于行政化设置而增多,找不到审判员就找庭长、院领导,更何况大多数法院工作人员本来就是土生土长的当地人,又缺乏法官交流机制,不少法官一辈子就工作在一个法院。对基层法院而言,到法院找到关系实在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当事人通过关系干扰法官办案的现象就不难理解。

  三、当事人不当行为的危害

  危害之一是大大增加了法官的工作压力,扰乱了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使法官不敢办案、不能办案。如隋某在败诉后不断上访,而有关部门不断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使承办法官反复整理材料,应对核查。其次,当事人的不当行为严重干扰了法官居中裁判,公正裁判,使法官在各种压力下被迫疏通,最终对人民法院公正形象造成致命伤。再次,当事人的不当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而阻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四、对当事人不当行为的因应之策

  针对前述几例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我们认为有以下有效的因应之策。

  1、对策之一是强化法官的释明权。释明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张或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或有不当的诉讼主张和陈述或者他所举证的材料不够而认为足够了,在这些情形下法院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把不充分的予以补充,把不当的予以排除、修正。法官的释明还可以扩大到对当事人不当行为的提示、批评。具体到几种典型的不当行为,如当事人恶意规避诉讼费,则法官通过释明权要求当事人将法律关系和诉讼请求明确化,否则法院可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对当事人不举证或怠于举证的不当行为,法官可以行使释明,告知举证的内容、时限、方式以及后果,督促当事人积极举证。对因误解法院的当事人应建立审判前后的释明,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明确说明。对靠送礼走关系的当事人通过释明对当事人批评教育,督导当事人依法定程序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实际上,我院自去年六月份以来就将加强法官的释明权作为法官业绩的重要考核指标,法官依法释明蔚然成风。立案前的风险告知和立案后各阶段的释明有效地扭转了以往当事人上访多、缠诉多的被动局面。

  2、对策之二是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从立法上堵塞漏洞。在诉讼费收取方面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法对按件收费的情形具体化,做到案件标的大小相区别、繁简不一相区分,使当事人恶意避费无法实施;针对法院送达难问题,应大力推进送达警务化,充分体现法院送达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方面使审判人员从简单事务中脱身,一方面又使警务化送达更具严肃性,从心理上震慑不当行为当事人。

  3、对策之三是进一步规范法官言行,禁止法官私自会见当事人,严格依法办事。实践证明,审判程序的不公正,实体的不公正以及司法腐败,同法官单独会见当事人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进一步规范法官行为,促使法官公正司法,提高效率,遵守司法礼仪和约束业外活动,从而从根本上防止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不当影响,真正做到公平、公正、高效司法,严格依法办事。

  4、对策之四是优化制度设置,为规范当事人不当行为提供制度保障。为此应建立审判随机确定法官制度和强化当庭宣判。审判员的随机确定使当事人无法找关系,更无法私自与法官沟通。法官一方面可以避免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式,另一方面也可以摆脱关系网的缠绕。而当庭宣判一方面可以快审快结,提高司法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而送达的警务化又从一开始就隔断了法官与当事人联系的渠道。优化制度设置的另一个重要举措是法院内部应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机制,推进行政人员与审判人员的分离,构筑一切为审判的工作制度体系,同时积极推进法院人才交流。

  5、对策之五是加强宣传,从社会言论上构筑起阻止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当行为的屏障。法院应不遗余力地宣传优秀法官的事迹,事实上法院近年来通过对宋鱼水、金桂兰等感人事迹的宣传,极大地弘扬了新一代法官的优秀品德和高尚性操,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增强了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度。我院通过及时宣传本院积极的法官形象,也极大地提高了我院的社会公信力。我们相信,人民群众相信法院,相信法律,依法办事的良好风气一定可以形成。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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