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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单位分配职员挪款14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9:23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静睿通讯员/穗法宣)因觉得单位在奖励提成及福利分房上亏待了自己,广东省燃料公司的彭志凌利用其担任专职催债人员的职务便利,截留单位追回的债款14万余元。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彭志凌有期徒刑5年,彭志凌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院。近日,广州市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今年60岁的彭志凌是江西省萍乡市人,原系广东省燃料公司保卫清欠办公室工作人

员。

  2002年1月起,彭志凌因对省燃料公司的奖励提成及福利分房等待遇方面心存不满,遂利用其担任专职催债人员的职务便利,将其从赖某某、吴某某、胡某某等债务人处追回的债款共计人民币143255元截留,存入银行及用于个人消费。2004年12月21日,彭志凌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2005年1月4日被逮捕。

  广州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彭志凌虽然就其福利、待遇问题与广东省燃料公司产生劳资纠纷,但其应遵循公司的规章制度或采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而不能擅自挪用公司公款,该纠纷不能成为彭志凌犯挪用公款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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