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鑫发一审被判17年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10:06 红网-三湘都市报 |
据新华社北京1月9日电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依法对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受贿、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丁鑫发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万元。 经审理查明,1993年9月至2003年10月,被告人丁鑫发利用先后担任江西省公安厅厅长、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人民币195万元,港币76万元,共计折 合人民币275万余元。丁鑫发还利用担任江西省公安厅厅长的职务便利,于1998年4月28日挪用公款人民币110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4月30日,他人将该款归还。案发后,丁鑫发和其家人积极退清了全部赃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