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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称为侄子治病筹款未获法院采纳 陈如团获刑11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10:11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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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佘锦通讯员/孟广军)本报曾报道(详见本报2005年12月6日、7日B05版)深圳市粤鹏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如团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60万元、港币90万元一案。记者昨日获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陈如团有期徒刑11年,并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在去年12月7日的法庭公开审理中,针对检察机关指控受贿的150万元,陈如团称是为了侄子治病,向龚某、林某等人筹措的,但借条被撕掉了,并否认林某给过他10万元人民币,同时认为自己并没有为龚某和林某等人牟取利益。

  法院认为:经查,被告人陈如团侄子生病治疗不假,但其收受他人钱款与此并无关联。从行贿人龚某、林某的证言来看,他们虽知道陈如团的侄子生病,但向陈如团行贿就是为了让其同意他们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对于陈如团否认收受林某10万元人民币之事,法院认为,证人林某、佟某、李某的证言均证实了其向被告人陈如团行贿1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故被告人陈如团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法院最后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如团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被羁押之日起计算,即自去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被告人陈如团受贿所得人民币60万元、港币90万元,直接从侦查机关扣押的美元47984.15元、港币1080416.65元、人民币650536.61元中划出上缴国库,钱款的剩余部分作为被告人陈如团的个人财产,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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