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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后自首获轻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10:2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王俊通讯员陆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按我国《刑法》,要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广州人何某某虽然将人撞伤致死并逃逸,但能主动自首,日前被白云区法院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

  何某某现住白云区唐阁下村。去年5月16日晚8时许,他驾驶着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沿着白云区X266线由东往西行驶至蚌湖市场路段时,由于不按交通标线的规定行驶,在超越前

车时,越过双黄实线驶至由西往东的车道,碰撞到杨某所骑自行车,致杨某倒地受伤。

  肇事后,何某某逃逸,杨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5月18日死亡。经交警部门鉴定,何某某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在经历了近3天的心理斗争后,5月19日,何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白云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虽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鉴于他逃逸后能投案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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