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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检察院原检察长被判17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10:54 生活报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对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受贿、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丁鑫发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万元。

  经审理查明,1993年9月至2003年10月,被告人丁鑫发利用先后担任江西省公安厅厅长、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便利,为邹某某、张某、秦某某等六人谋取利益,收受

人民币195万元,港币76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75万余元。此外,于1998年4月28日挪用公款人民币110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丁鑫发之子丁少华与岳父张良琛经营赣州市最豪华的“中顺国际会所”。开会所所用的钱全部都是丁鑫发向南昌的一些私营企业主“借”的,其中一个名叫晏广保的商人“借”给丁的钱竟达到数千万元之多。晏广保是一个“不干净”的商人,曾因向胡长清行贿20万元被判刑。丁少华仅用数十万元的“超低价”买下赣州市体育场,然后将其改建成会所。会所内吃喝嫖赌一应俱全。

  儿子被抓后,丁鑫发似乎急于让媒体报道自己的行踪。2004年6月28日,他在全省某会议上部署“反贪”,并在“江西卫视”露面。7月1日晚又在省艺术剧院观看文艺晚会,第二天见报。丁多次对外人强调“儿子的事是儿子的事”。

  丁鑫发事发5个月后,其妻章某(原任江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也被中纪委带走。在1个多月内,江西政法系统内竟有13人(1名正厅、2名副厅、9名正处和1名副处)先后被免职,有的被立案侦查,其中包括省政法委副书记荣某、南昌公安局局长刘某、公安厅副厅长马某等。

  (新华社电)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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