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银行柜员挪用储户存款获刑11年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11:04 新华网 |
新华网呼和浩特1月10日电(记者汤计、车玲)中国农业银行呼和浩特市新华桥支行健康街分理处柜员杨代华,日前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追缴赃款21万余元。 2004年6月至7月,杨代华为归还个人借款,从刘姓储户的活期存款账户中支取现金人民币4万元,5天后归还。同年8月至11月,杨代华又从该储户的活期存款账户中分10次挪用 现金人民币20万元。当刘姓储户提出将50万元存款转为定期存款时,杨代华当即作假空补20万元为其办理。随后,杨代华又私自将该储户的50万元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并把其中30万元以虚假户名转存,以弥补之前20万元的假账。2004年12月至2005年2月,杨代华再次从刘姓储户账户中分10次挪用现金人民币1万元,而之后当该储户要求提前支取50万元定期存款时,他又从另一名李姓储户的存款账户中支取现金人民币21.2万元予以支付。为掩盖罪行,2005年3月,杨代华编造李英等虚假姓名,从6名储户的个人教育储蓄存款中支取现金11笔,共计人民币21万元,利息2283.04元,随后陆续转存到李姓储户账户中。审判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代华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挪用银行储户存款30余笔(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数次挪用公款,以后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的,以案发时未归还的金额认定。故杨代华挪用公款数额应当以案发时未归还的21万元认定。因此,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杨代华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追缴赃款21万余元。(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