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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房未到手侵吞单位债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11:48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李朝涛 通讯员穗法宣)因对单位的福利和奖励制度不满,一国有企业人员觉得单位“负”了自己,便利用专职催债人员的身份,将追回来的公款存进自己账户。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此宗职务犯罪案的终审结果,原广东省燃料公司保卫清欠办公室工作人员彭志凌被判坐牢5年。

  据了解,1992年8月,广东省燃料公司下属企业鱼珠煤场成立了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

———祥兴综合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经营煤炭、燃料等产品,42岁的彭志凌被任命为法定代表人兼经理。服务公司经营不到5年就面临了种种问题,1997年1月,省燃料公司对服务公司进行了撤销清理,并成立了公司清理小组,彭志凌从经理变成了清理小组成员,负责清理服务公司的债务及债权追收工作。

  1998年,省燃料公司将彭志凌调到保卫清欠办工作,彭志凌身份又变成了专职催债人员,负责追收原服务公司的所有债权。

  职务上的一变再变,彭志凌本就心生不满,2002年,省燃料公司的福利分房和伙食补贴及奖励等又都没有他的份,彭志凌更是不高兴,遂利用其担任专职催债人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追收服务公司债权的过程中,中饱私囊,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据法院最后查明,彭志凌从2002年1月至2004年8月28日,三次将追收回来的债款143255元存入自己的账户。东窗事发后,彭志凌于2005年1月4日被逮捕,并被移送法院审判。

  案经原广州市开发区法院和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在上月底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彭志凌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以该罪名判处彭志凌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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