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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土不合法损失自承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15:42 大众网-农村大众

  近日平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取土未经批准,主张损失的诉讼案。因原告田某取土没有办理合法的手续,其要求被告高某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法院依法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田某与高某均为平阴县某村村民。2005年7月,位于该村的某企业需要运土平整院落,田某得知后遂与该厂订立了供土协议,并租用二辆汽车、一辆挖掘机在村南的耕地上取土

并运输至该厂院内。高某得知后,以村民代表的身份对田某的车辆进行阻挡。该纠纷经公安机关调解未果,田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高某赔偿其损失。

  平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在耕地上取土,虽然经过了村委的同意,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坟、挖沙、取土、堆放固体物或者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上述规定系国家为保护耕地所作出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取土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且须办理相应的取土手续,否则便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田某取土前虽然经过了本村村委的同意,但村民委员会的同意行为是越权行为,自始无效,所以田某的取土行为性质是擅自取土、不合法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公民的合法财产、合法行为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导致的损失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高某得知田某取土后,以村民代表的身份进行阻挡,是一种公益行为,维护的是集体利益,其阻拦不构成对田某的不法侵害。故田某要求赔偿损失,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不能受到保护。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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