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要及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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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15:43 大众网-农村大众 |
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定要注意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所谓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会不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主要的时限包括: (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6)申请工伤认定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杨维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