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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袭警罪立法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18:41 人民网

  厦门大学教授候国云说,与整个社会现状相比,袭警行为比袭民行为要少得多。减少袭警行为要从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和提高警察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入手,而不能靠给警察更多特权的办法来解决。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田宏杰认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将袭警行为增设为独立的罪名,不仅有失科学,而且会带来一系列的弊端。第一,所谓袭警罪,无外乎以威胁

、谩骂、殴打及围攻等方式阻碍警察执行公务,其本质与妨害公务等行为并无二致。如果把袭警行为设立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怎么解决它与其他形式的妨害公务罪之间的关系。第二,成文法的特点在于,其规定只针对具有普遍性的行为,而不关注个别现象。袭警行为只是妨害公务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若仅仅因为袭警现象日渐增多就设立袭警罪,那么随着社会的变迁,袭击人大代表、法官、税务人员等现象同样也有可能增多,是不是也应当增设“袭击人大代表罪”、“袭击法官罪”、“袭击税务人员罪”?这样发展下去,势必导致罪名设置的叠床架屋,破坏罪刑关系的均衡性和协调性,最终则有违法律的公正与正义,有损法律的神圣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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