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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只是给女工陈麒穗讨回医药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00:17 红网

  37岁的女工陈麒穗,在重庆市巴南区渝南鑫光灯具有限公司电镀车间打工四个月,体内铬含量竟然超标一万倍!结果让医生震惊,陈麒穗现在生命处于垂危之中。对于这起重庆市发现的首例超重度铬中毒事件,到目前为止,居然只有巴南区卫生局和巴南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介入处理。(见2006年1月10日《重庆晨报》)

  老实说,这不仅仅是企业支付员工医疗费用的问题,而且是不法企业违反《劳动法

》等相关法律忽视对员工实行必要劳动保护的严重违法行为。在这家企业里,受害的不仅是已经严重铬中毒的陈姓女工,还有其他员工。对于企业这起严重的违法行为,除了卫生管理部门外,至少劳动管理部门和工会应当主动而积极地介入,依法迫使违法企业承担应负的责任(不仅仅是承担陈姓女工的医药费),维护受害员工的合法利益。

  根据记者的调查,这家企业在劳动保护上是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的。它对员工缺乏基本的、必备的劳动安全保护,按照法律的规定像这样的企业完全不能开工生产。可是事实却是它生产得红红火火。何以如此?从事件发生后管理部门介入的情况来看,我可以斗胆地说一句,就是像劳动管理部门、工会,还有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没有忠实地履行职责。在所谓发展的名义下听任企业不依法对员工实行必要的劳动保护。若不然,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按照法律赋予的各类管理部门的职权,重庆市巴南区渝南鑫光灯具有限公司根本无法取得生产资格。

  对员工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而致使员工中毒的事不是什么新闻了,也不独是重庆市巴南区渝南鑫光灯具有限公司。实事求是地说,这种践踏法律,只顾赚钱而不管员工生命健康的事在一些地方的一些企业里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已成为普遍现象。何以如此?就是当地追求片面的发展,就是当地管理部门懈怠疏于管理。如果说管理部门对于这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不知不晓,这是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的。即使非要说不知道不可,那也是装聋作哑,也是失职。因此,对于女工陈麒穗危及生命的中毒,不应是卫生部门介入向不法企业讨回医药费,而应是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等全面介入,迫使企业为所有受害的员工承担法律责任,迫使企业依法改善生产环境和条件,对员工提供保障员工生命安全的劳动保护,并以此为鉴,加强对企业遵纪守法的监督和管理。

  现在毕竟不是夏衍先生笔下“包身工”的时代了,我们搞市场经济也不是一两年了,企业发展经济也不是永远处于资本的原始积累阶段。所以,我们对企业在对员工应有的尊重和劳动保护上不应该存在“盲点”,不应该为了所谓的GDP而对企业的违法行为睁只眼闭只眼,甚至是开绿灯,提供特别的保护,不能为了不法企业的利益而制造与文明和谐社会格格不入的新的“包身工”。否则,将是对人民的犯罪。

  (稿源:红网)

  (作者:匡生元)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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