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保护并非政府部门“独角戏”(今观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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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06:16 人民网-人民日报 |
江瑞 大多数自主、知名品牌,不仅本身包含着产品的属性、价格等外在元素,包含着产品的历史、声誉等内在元素,包含着消费者对它的主观认知,更包含着品牌创造者在品牌的创建过程中,费时耗力所赋予它的独特品质。因此,无论是基于维护经济秩序本身的正常、健康,还是为了确保市场竞争本身的公平、公正,都需要有某些外在的力量,来对自主、知 名品牌进行必要的保护。对于政府职能部门比如海关、工商来说,查处、打击和惩罚各种假冒、侵犯自主品牌的行为,保护自主、正宗品牌利益,责无旁贷,因为这正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这些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相关部门积极引导企业培育品牌保护意识,认真严格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无疑是打击、惩罚各种假冒品牌行为,保护自主品牌最为直接、有效的措施。 但是,这并不意味保护品牌就是政府部门的“独角戏”。实际上,在当今日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日益讲究品牌传播效益的信息化时代,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对自己耗费相当人力、物力、财力打造的品牌进行全面、系统和有效的保护,不仅是使品牌运营获得长期、良好效果的重要保证,也是企业确保和提高市场竞争力、市场占有率的重要前提。因此,这就需要广大拥有自主品牌的企业,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树立起品牌保护的意识。 更为关键的是,如果没有品牌拥有企业自身的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外在保护也会遭遇执法尴尬而流于无效。因为无论是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还是根据我国加入的世贸组织协定的相关规定,只有经过品牌拥有企业的申请,政府部门才能对自主品牌进行保护,才能对假冒品牌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因此,这就必须得到品牌拥有企业本身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而不是因为其中的程序、手续复杂、麻烦,就选择“私了”,选择放弃对品牌的保护。 《人民日报》(2006年01月11日第十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