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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眼球事件12人受处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09:09 南方都市报

  宿州眼球事件12人受处分

  市卫生局局长被行政记大过,出事医院原院长被撤销所有职务

  据新华社电安徽宿州市委1月10日通报:宿州市对宿州眼球事件的宿州市卫生局局长、宿州市立医院原院长等12名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根据宿州市委、市政府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件是宿州市立医院违反规定与不具备医疗服务资质的非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合作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并组织病员、提供场地及相关设备材料,诊疗技术不规范,由此引发并导致术后出现重大感染,造成9名患者单侧眼球被摘除的一起严重的医源性感染事件。

  经宿州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理:

  原宿州市立医院院长作为医院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对上海舜春扬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资质没有审查的情况下,未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盲目同意签订合作协议;医院管理工作混乱,在打击非法行医和“医院管理年”活动中整改措施不落实;其行为已构成失职错误,市委、市政府决定给予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处分。

  宿州市立医院分管院长,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上海舜春扬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资质没有审查或作出具体安排;对眼科合作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工作疏于管理;其行为已构成失职错误,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宿州市卫生局对宿州市立医院与上海舜春扬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合作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问题失察,监管不力,市卫生局局长应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宿州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应负一定的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鉴于宿州市立医院在此次事件中暴露的问题,宿州市卫生局和宿州市立医院也分别对8名相关责任人作出了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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