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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交物业费证据不足被定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09:52 黑龙江日报

  张齐斌

  哈市于某拒交物业费达四年之久,于某说当初购房物业部门说不再收物业费了。讨要未果,物业公司将其告上法庭。

  据了解,2001年6月4日,于某入住原告管理的小区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

同,依合同约定于某应当按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0.25元的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但于某一直拖欠至今,现已欠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50元。

  于某称,不同意给付原告物业费,首先原告起诉的数额不准,其次不是其不交而是已经交了,其买房子的时候花了人民币18万元已经含物业管理费了。当时物业答应说,进户以后什么钱都不收了。而且多年来,原告从未向其收取过物业管理费,但提供不出相关证据。辖区法院审理查明,物业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合法,有效期为长期,于某应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于某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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