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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眼球事件12责任人受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13:50 信息时报

  合肥消息安徽宿州市委昨天通报:宿州市对宿州眼球事件的宿州市卫生局局长、宿州市立医院原院长等12名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调查组认定该事件是宿州市立医院违反规定与不具备医疗服务资质的非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合作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并组织病员、提供场地及相关设备材料,诊疗技术不规范,由此引发并导致术后出现重大感染,造成9名患者单侧眼球被摘除的一起严重的医源性

感染事件。经宿州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理:

  原宿州市立医院院长作为医院负责人,构成失职错误,给予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处分。

  宿州市立医院分管院长构成失职错误,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宿州市卫生局监管不力,市卫生局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宿州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鉴于宿州市立医院在此次事件中暴露的问题,宿州市卫生局和宿州市立医院也分别对8名相关责任人作出了相应处理。新华社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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