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鳄鱼致人民网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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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14:02 人民网 |
[编者按]:2005年12月21日,本网参阅有关网络材料,编发了有关“新加坡鳄鱼和法国鳄鱼在1983年签订协议的简述”及“新加坡鳄鱼和法国鳄鱼在日本的争议情况”的资料。2006年1月10日,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国鳄鱼”)委托北京市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致函人民网,对该资料中“不料法国鳄鱼却有违诚实信用,在签订这一协定的当时就隐瞒了其于1980年已经在中国注册鳄鱼图案商标的事实,以致该协议明文未将中国包含在内,为今日法国鳄鱼公司之不正当竞争留下了伏笔”、“新加坡鳄鱼的宽容让步,使 法国鳄鱼得以在日本注册”的表述有不同看法。我们尊重该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并将有关表述从上述资料中删除。人民网是一个意见交流的平台,我们欢迎并尊重各界就法国鳄鱼与新加坡鳄鱼历史在此发表各自的意见。现一并将法国鳄鱼有关律师函全文刊出,供参阅:(留言板链接) 经本所律师核实,2005年12月21日贵报社在《人民网》(人民日报网络版)刊载了“新加坡鳄鱼和法国鳄鱼在1983年签订的协议的简述”、“新加坡鳄鱼和法国鳄鱼在日本的争议情况”及“法国鳄鱼和新加坡鳄鱼之间诉讼争议回顾”三篇报道,署名庄红韬。上述报道内容偏激、失实,如“不料法国鳄鱼却有违诚实信用,在签订这一协定的当时就隐瞒了其于1980年已经在中国注册鳄鱼图案商标的事实,以致该协议明文未将中国包含在内,为今日法国鳄鱼公司之不正当竞争留下了伏笔”、“新加坡鳄鱼的宽容让步使得法国鳄鱼才得以在日本注册”等诋毁拉科斯特公司商誉的不实之词。 2005年12月22日,贵报又在《人民网》上登载了一篇题为“2005年十大经典对手戏”(以下称“对手戏”)的文章,署名人民网经济频道庄红韬、徐辉策划。该文章在“陈贤进对贝尔纳·拉科斯特:中国消费者能区分两条鳄鱼吗”的标题下,又将上述失实报道进行了链接,扩大了侵权报道的负面影响,进一步损害了拉科斯特公司的合法权益。经查,《对手戏》一文目前已在网络上被广泛转载,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 鉴于上述事实,本律师事务所代表拉科斯特公司向贵报社声明如下意见: 1、拉科斯特公司的商标早在1933年和1980年即分别在法国和中国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国际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在中国,涉及到服装类商品上的鳄鱼图形商标权为拉科斯特公司所专有,包括贵报社文章提及的企业在内的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无权擅自使用鳄鱼商标。 2、拉科斯特公司诉相关单位侵犯“鳄鱼”商标权的案件已由中国的多家法院作出了生效判决,均一致认定了被告的侵权责任。其中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长民三初字第94号判决中还明确认定了拉科斯特公司的商标是驰名商标。 3、本函提及的在《人民网》登载的贵报社数篇报道不仅有违新闻报道客观真实、不歪曲不夸大的基本准则且已经构成侵权,损害了拉科斯特公司的企业信誉和鳄鱼商标的良好声誉。望贵报社立即将《人民网》上的不实报道全部删除,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制止和清除侵权报道在网络及其他媒体上的转载, 4、在上述不实报道传播的范围内(包括人民网及有关转载报道的网站、网页)刊载声明,就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向拉科斯特公司赔礼道歉。 拉科斯特公司欢迎并支持任何新闻媒体对鳄鱼商标案件作出公正、客观的报道,请贵报社收到本函后,立即采取有力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并与我们联系有关处理事宜。 北京市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签章) 黄义彪杨凤全 二○○六年元月六日(留言板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