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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谈!"公示"作弊学生名单就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21:26 人民网

  考试“作弊”现象大概从来就有,然而像今天这样呈现出如此频繁或大有愈演愈烈的状况,却是空前的。有关中央民族大学“10名本科生考试作弊被开除”的消息,不能不让人又一次陷入苦苦地思索之中。

  高等学府,“天之骄子”,考试作弊,屡禁不止,这究竟是为什么?学生自身道德及思想素质肯定是主要因素,这样判断恐怕没有什么问题。那么,是否因为学校思想教育工

作没有跟上去呢?这恐怕也不尽然。

  还是从中央民族大学谈起吧。据报道,“诚信应考,人格为重”,在中央民族大学校园里,遍布宣扬诚信、严惩考试作弊行为的告示牌和横幅。据同学说,从去年12月份开始,学校就陆续开展了一系列宣传“诚信考试月”的活动,有“万人签名”,各院系开“动员会”,老师在考试前反复强调期末考试作弊的严重后果,等等。看来,并不存在“不教而诛”的问题。然而,还是有人作弊,目前已有10名本科生在期末考试中因作弊被“开除学籍”,学校贴出了“处分告示”。学生觉得,“处罚过于严厉”;老师认为,“效果显而易见”。

  可想而知,学校的处分决定是有根据的。开除作弊学生学籍是根据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考试作弊处理若干规定执行的,显然是“规定在前”;此外,中央民族大学马副校长在“诚信考试月”动员会上也曾表示,“诚信是大学生的道德底线”,这就叫“有言在先”。那么,既然有了“规定”,又有了可以被公认的“底线”,我想,“规定”就应该执行,“底线”就不该突破,否则,那规定不就成儿戏了吗?而“底线”可以随意突破那还能叫什么“底线”吗?

  不过,退一步讲,学生看法也还有考虑的余地,尚可研究讨论。

  我这里最不理解、也是最不满意的是律师的说法。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认为,学校直接给予作弊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过于严厉,“应该给予学生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位律师把“处分”与“改过自新”对立了起来,显然有悖于逻辑学常识。这里不妨打一个不甚恰当的比喻,譬如一个人被法院判了刑,你能说那就是不给“改过自新”的机会了吗?“服刑”本身就是改过自新的机会嘛。

  这位律师还认为,学校在开除学生学籍后再进行公布的行为不是很恰当,既然已经开除了学生,就没有必要再“公示”学生全名。——律师先生的见解实在令人困惑。现在不是讲究“公开化”、“透明度”吗?不公布,那不就含有“暗箱操作”的味道吗?况且,不公布处分结果,何以教育当事人及其他人等?

  我要说,尽管律师的上述说词令人遗憾,但终究还在常人所能理解的限度之内,而接下来这位律师不赞成中央民族大学“公示”另外的“理由”确实让人目瞪口呆。律师称,他认为,“学校是教育学生的地方,不是一个行政机关,处罚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学生,而不是对学生名誉造成伤害,所以学校在教育当中还是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人们知道,律师职业的特点之一,就是“能言善辩”。可是,起码在这个问题上,律师却显得“神经错乱”了。

  ——试问,不是一个行政机关,就没有“处罚”的权力?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既不是权力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难道没有处罚村民违反“村民公约”的权力?

  ——不错,学校是“教育学生”的地方,但“处罚”不也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手段吗?把“处罚”与“教育”如此对立起来,至少是犯了概念上的错误。

  —-学校“公示”作弊学生名单,既“伤害名誉”,又“不尊重人格”、更是违反了“隐私权”之法则。听,这就是当代二十一世纪一名律师的辩护词!对此,我已经是无话可说了。

  我认为,“学风不正”是时下不少高等学府的“癌症”,“考试作弊”是学风不正之突出表现,而严格考试纪律是整肃学风之必要手段。

  最后,有一个情况值得一提。据报道,《国家教育考试法》已由国家教育部委托重庆市专家起草完毕,目前已进入征集意见和立法讨论阶段。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专家称,这部法律正式颁布后,一些考试过程中的违纪作弊、徇私舞弊行为将被视为“违法”甚至“犯罪”。我认为,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依法治国”即使不是空话起码也要大打折扣。我期待这部法律的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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