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02:25 北京晨报

  “法律迷信”是另一种危险

  近年来倡导法治,提倡依法治国,在迷茫中手足无措的人们突然间发现,法律原来是实现管理社会的一个有力手段,因而就强调任何事情都要有法可依。那么,是不是说法律越多越好呢?或者说,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需要立法吗?

  在无法无天、迷信盛行的年代,我们受够了法律虚无的痛苦。然而在倡导法治、尊崇法律的今天,我们还要警惕另一种危险——法律迷信。问题不在于普通公民对法律的迷信,而是我们的一些学者和一些立法机关,似乎已经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动辄强调立法,寄希望于用法律来解决一切社会问题。似乎只要有了法律,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就会万事大吉,天下太平。近年来,我们看到的是各级立法机关对许多具体的社会问题都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当然我们姑且不论对于一些亟待立法的问题立法匮乏,姑且不论众多法律文件的实际效力付之阙如),有些学者似乎对此也津津乐道。

  然而我们似乎忽略了一个基本的事实:人是有理性的,但人的理性是有限的。

  更重要也更困难的问题是:要认识到理性是有限的。人有理性,所以具备了用法律来规范社会生活的能力;但是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因而立法不可能穷尽全部社会现象,而且法律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如果说普通公民寄希望于用法律手段解决一切社会问题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那么,立法机关动辄意欲立法则蕴藏着巨大的危险,这种危险不仅将由整个社会来承担,而且会对公民的个人权利造成直接的干预和侵害。

  自杀是人间悲剧,通过立法来阻止自杀,立法者出发点无意应该肯定。然而,自杀往往是个人的极端选择,大都在不为人知的状态下进行,即便是与自杀者关系最紧密的人也未必能够发现、预防或制止。据社会学大师迪尔凯姆的研究,自杀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分析自杀应当着眼于产生自杀的社会原因,而不是孤立地看待个别的自杀现象。如果我们仅仅利用立法权来防止自杀,而对产生自杀的社会背景置若罔闻,大概只会产生又一件一厢情愿的法律文件,而没有更多的实际意义。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