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无证采伐香樟 触犯刑律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03:26 大江网-江西日报

  1月5日,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潘某系吉水县人,以从事木材生意为业。2005年7月,潘某见香樟木材好销且价格较高,便与吉安县油田镇盐田村委会台上村签订购买香樟树的协议,以2400元的价格购买台上村巧坑山场的5棵围径分别为60至90公分的香樟树。同年8月10日,潘某在未办理合法

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郭某等人先后将这5棵香樟树挖倒,并加工成圆木欲予以销售,经群众举报而案发。经林业部门鉴定,所采伐的5棵香樟均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合法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竟雇请民工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香樟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刘红连 刘建兰)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