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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盐过程图引发1.1元维权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04:17 人民网-江南时报

  昨日,一桩较为奇特的维权官司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之所以奇特,是因为认为被侵权的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费用是1.1元,并以此来证明自己劳动成果。

  1.1元的侵权官司

  盐城市博物馆工作人员曹爱生在该市海盐文化研究会的“海盐文化苑”陈列中发现

,该研究会在对制盐过程中存在错误。曹查阅《四库全书》等相关资料进行证实,并萌生了对之进行宣传的想法。苦于自己不能绘画,在耽搁数日后,曹偶然遇上张子美,曹见张对此也颇有兴趣,且张具有绘画技能,两人便一拍即合,一起搞起创作。部分创作成功后,曹将这一宣传内容诉之于盐城海盐文化研究会,并告诉该会负责人合作伙伴张子美的地址及联系方式。

  在创作全部完成后,曹得知海盐文化研究会已经与张签订《熬波图展》转让合同,而自己却不在场。且在2005年11月12日,《熬波图展》的部分作品面世,可仍然没有曹爱生的份。曹认为海盐文化研究会是在侵犯自己的著作权,一怒之下便将盐城海盐文化研究会推上法庭,要求海盐文化研究会承认其侵权行为,并向自己公开道歉,赔偿自己侵权费用1.1元(第一直接责任人梁建民承担1元,第二直接责任人井永喜承担0.1元)。

  曹称,自己并不是为了物质赔偿,实际上自己精神上所受的打击远远不止那些。他想证明的是,《熬波图展》是自己与张共同创作出来的,而不应该被“移花接木”,变成盐城海盐文化研究会的劳动成果。

  被告的强硬立场

  针对曹爱生的诉讼请求,盐城市海盐文化研究会的代理律师说,首先,盐城市海盐文化研究会不应当成为本案被告。他说,研究会与曹爱生并不存在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研究会是为宣传海盐文化而发起《熬波图展》的,且与曹爱生也并无口头、书面的约定,《熬波图展》的有关经办人曹爱生亦无任何承诺。他还说,研究会与《熬波图展》的绘画者张子美签订了合同,双方意识真实,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该具有法律效益。至于曹爱生在张子美绘图期间存在合作关系,与研究会实无关联,且曹爱生也收取了张子美7000元,但这仍是曹爱生与张子美之间的约定,与研究会还是没有任何关联。盐城市海盐文化研究会的代理律师还说,海盐文化研究会作为《熬波图展》的主体,他们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宣传盐城地区的海盐文化,举办《熬波图展》与曹爱生没有关系。所以,曹爱生将研究会列为被告是错误的。

  盐城市海盐文化研究会的代理律师还强调,海盐文化研究会在此图展中不存在侵权。他说,曹爱生认为《熬波图展》应为自己与张子美合作的作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0条相关规定指出:著作权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上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曹爱生提供的《熬波图展》资料只是复制于图书馆中的《四库全书》,并不是自己独创的作品,研究会不存在侵权之说,相反,曹却侵犯《四库全书》的著作权。

  律师:如果加入自己构思,应当享有著作权

  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陈应海律师就此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说当时曹应与张之间签订合作的相关协议或合同,对《熬波图展》的制作是属于自己个人创作还是两人合作进行证明。陈律师还强调,如果曹与张在合作制作《熬波图展》过程中,加入了自己的构思,而不是对原作品的临摹,且应该在相关渠道对自己的作品进行宣传或者报道,就应当享有著作权。且如《熬波图展》享有著作权,就应归曹与张共同所有,海盐文化研究会也就不应只与张签订合同,而忽视了曹,如果海盐文化研究会确实忽视了曹的部分著作权,那么海盐文化研究会就属于侵权,曹完全有理由要求进行索赔。

  至于曹索赔1.1元,完全是属于象征意义,这也无可非议,但是曹将赔偿责任细分至责任人的作为是不合法律规定的。

  《熬波图展》是否具有著作权,曹爱生又是否应当享有这著作权的一部分,索赔1.1元、侵权知识产权诉讼案最终将会如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江南时报》(2006年01月12日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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