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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两规章与《律师法》“打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06:10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洪克非 通讯员 徐亮

  打一个官司却引出了四个官司,还遭遇了一身的麻烦。2005年12月16日,湖南省衡阳市居民易赖街居民华尧才向记者痛诉了自己择人不当的司法困局。

  2002年,华尧才在衡阳市易赖街的一栋私房被开发商拆迁,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2004年,华找到一位法律工作者陈某代理案件,结果起诉被驳回。2004年9月,华在别人的介绍下,认识了衡阳雁北法律事务所的王某。王某看了资料后,说这个官司肯定能打赢。

  第二天,华与雁北法律事务所签订了诉讼代理合同,重新起诉,但在合同上并没有说明具体代理费用,而是私下由王某提出先收3万元,等到官司打完后再结算。

  拿到钱后,王某开具了一张盖有雁北法律事务所的收条:“暂收华尧才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代理费3万元”。华满以为官司能赢,结果一审判决又一次被驳回。

  败诉后,华尧才提出要王某退还大部分代理费,遭到拒绝。激动的华尧才及妻子、朋友等人围住王某吵架,并在一些公共场合骂王某是骗子。

  王某一怒之下起诉华尧才夫妇,要求他们停止侮辱、诽谤。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华尧才的行为对王某的名誉造成了一定损害,判决华赔偿王某损失158元。此案完结后,华尧才也起诉了雁北法律事务所,要求该所返还多收的代理费用2.4万元。

  衡阳市石鼓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雁北法律事务所和华尧才签订的合同由于没有约定代理费,所以应按行业标准收取。根据相关规定,华应支付事务所代理费4450元,并判决雁北法律事务所返还原告要求的2.4万元。雁北法律事务所不服,上诉至衡阳中院,被驳回。

  此案判决后,雁北法律事务所认为3万元钱已被代理人王某拿走,因此要求王某赔偿这2.4万元,在遭到拒绝后,雁北法律事务所于近日又将其工作人员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返还2.4万元。

  而华尧才最开始的拆迁纠纷案,在他聘请一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代理人后,案情却很快逆转,法院终审判决被告赔偿华100多平方米的住房和90多平方米的临街营业房及数万元的损失。胜诉的原因是,律师查清开发商与华所签订的拆迁协议不具法律效力,而王某代理时败诉的原因则是根本未提到这一点。

  尽管华尧才认为,眼下的困境是因为自己择人不当造成,但他对于遍布各地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与正规律师的权利、义务究竟有什么差别,仍然模糊不清。

  据悉,全国被戏称为“二律师”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12万人。在业务范围上,他们与律师的区别并不明显。

  许多律师都坚定地认为,按照《律师法》第14条、第46条第2款中的规定,基层法律工作者向当事人有偿提供法律服务,是一种应当被依法取缔的违法现象,并应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虽然《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规定,基层法律工作者可以从事法律服务并获得报酬,但根据《立法法》第79条的规定,《律师法》的效力应当高于这两个司法部的规章。由此,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存在缺乏合法性。

  这样的故事在当地法院已经发生。2005年12月15日上午,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工作者李某准备就自己代理的一起民事案件立案时遭拒。

  此前的几个月,衡阳中院作出了法律工作者不得在该院参加开庭的规定。

  除了衡阳中院开始拒绝法律工作者,衡阳的一些律师也开始对法律工作者说“不”。

  12月16日上午10时,衡阳市石鼓区法院5号审判庭,一宗经济案件正在这里审判。

  开庭之初,被告代理人、衡阳天戈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对原告代理人、衡阳西城区某法律工作者的代理资格提出两点质疑,要求他退庭:一、他是西城区法律工作者,不能跨区代理业务;二、根据《律师法》规定,未取得律师资格的代理人不得有偿代理诉讼。

  对于第一点质疑,对方重新向法官递上一张由衡阳市法律工作者协会出具的指派书,要求变换身份;对于第二点质疑,他高声反问:“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我收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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