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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死亡也要支付补偿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07:35 潇湘晨报

  本报讯浏阳市普迹镇的宋前兴去年5月3日凌晨在建筑工地木棚内意外身亡,宋所在的某建筑工程公司为其支付了1.22万元费用后,拒绝支付其他费用。昨日,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认定,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职工非因工死亡,企业也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宋前兴是该建筑公司的一名锅炉工。去年5月2日晚,宋在公司一位领导家喝了酒,和同伴跌跌撞撞回到所住的工棚里,倒头便睡。当晚12时30分左右,门卫杨某叫他值班,宋

起了床,但仍然感觉不舒服。据工友们反映,在此期间,他连续呕吐了几次,还吐了血。大家便劝他去医院看看,可宋执意不肯。

  3日凌晨4时许,工友黎某发现宋情形不对,立即拨打120求救。而等到120急救车赶到时,宋已经死亡。宋的小女儿宋兰英认为,父亲是在公司的住地死亡,应该鉴定为工伤,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经过调查认为,宋前兴的死亡虽然并不是因工死亡,但可以认定为非因工死亡,按长沙市《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之后有关待遇的通知》有关条款,公司应支付死者的丧葬费(4个月工资),而宋前兴还有一位75岁的母亲需要供养,公司还应支付救济费(24个月工资),即总共应向宋的家属支付28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按长沙市当年社会平均工资1387元计算,建筑公司还应支付2.6万余元。记者 李柯夫 实习生 赵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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