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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伤保险实施办法》4月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07:39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今年4月1日起,《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正式施行。该办法对工伤保险的范围、工伤认定标准及兼职人员的工伤保险缴纳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据了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还将根据该《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用工单位成立30天必须参保

  【现状】据了解,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都规定,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缺乏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时间的规定。

  据市工商局和市劳动局的统计,截至2005年年底,全市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户注册数为24万家,共有106.56万名职工和雇工参加了工伤保险。但据了解,还是有一些企业和个体户对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拖再拖,有的甚至根本不缴纳。

  【新规】为保护职工和雇工的权益,此次出台的《办法》特别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户必须在成立之日起30天内,为所有职工或雇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市劳动部门将与工商部门合作监督所有用人单位。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家庭(个人)雇用的人员、处在单位实习期间的在校生、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调整范围。而1997年1月1日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前已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订。

  未订劳动合同也可申报工伤

  【案例】去年初,陈菊(化名)经朋友介绍,在没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一私企雇用,负责清洁工作。去年6月,陈菊在打扫店面时,被一路过车辆撞到。后陈菊要求申报工伤,但企业以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拒绝。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很多为小饭店、个体户打工的雇工,都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他们在工作中受伤,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新规】此次出台的《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可申报工伤。如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就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办法》还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以及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等。

  不认定工伤限期举证

  【案例】陈钱(化名)是某装潢公司的雇工,在一次作业时,不幸被钉子刺伤左眼。陈钱认为自己在工作中受伤,理应认定工伤。但单位不认为其是工伤,也一直未向劳动部门提供证据。由于工伤认定一直无果,陈钱最后因无钱动手术左眼失明。

  【新规】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但由于未对期限进行规定,很多用人单位往往故意拖延时间,不向劳动部门提交证据。

  针对这种情况,《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于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用人单位需在15日内举证证明主张,否则劳动部门可根据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特殊情形需出具证明

  【案例】2003年12月,谢安东(化名)在山东出差时,遭到旅社同室男子攻击,成了植物人。谢安东所在单位认为,谢安东是在出差时受伤,理应认定工伤。但工伤认定部门认为其受伤原因不明,不能认定工伤(本报曾作报道),导致申报工伤事宜一度搁浅。

  【新规】对于此类申报工伤的特殊情形,《办法》也有了规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凡是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自残或自杀的,申请工伤认定应由法院或者公安等相关部门、组织首先确认并出具有关证明。(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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