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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新举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08:18 宁夏日报

  ●整顿和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营行为

  ●做大做强龙头公司

  ●建立“三位一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本报讯(记者 高菲)酝酿良久、备受社会关注的《关于加快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即将出台。日前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说,宁夏作为担保业起步较晚的地区,在国家对担保行业开始规范的背景下出台我区的地方文件,也可以理解为是对宁夏担保业的一种规范,并在规范的框架内扶持和发展。

  近年来,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较快,全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从1999年的3家发展至目前的62家。尽管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势头良好,但与实际发展的要求相比,还严重滞后,一些机构违规、违法操作,影响了担保业的健康发展。为在规范的条件下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整顿和规范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意见》中明确提出,用1至2年时间,整顿和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行为,着力解决担保资金体外循环、关联担保套取银行资金、恶意抽逃资本金、违法从事借贷业务、违规放大担保倍数等突出问题,完善治理结构,健全“内控”制度,建立担保风险防范机制,促进现有担保机构规范运作、健康发展;用2至3年时间,着力培育几家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公司,形成以龙头担保公司为骨干、县(市)担保机构为主体、其它担保机构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力争到2008年各县(市、区)至少有一家政府扶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到2006年底,基本建立起由担保机构、担保行业协会、担保监管部门组成的“三位一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为如期实现上述目标任务,我区将采取强化组织领导,做大做强龙头担保公司,加快县(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步伐等八项措施。其中规定,担保机构担保资金放大倍数一般控制在3至5倍以内,最高不得超过10倍;单笔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金额的50%%后,实行差额提取等等,以此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与此同时,《意见》中还出台了诸如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各项业务应征收的营业税、清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地方部分)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程序进行减免;中小企业贷款抵押物品登记收费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降低50%;各县(市、区)从本级预算中拿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县域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原则上从2006年至2008年每年不低于100万元等一系列加快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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