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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伴擅自卖房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08:20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陈菲通讯员秦民杉

  【金陵晚报报道】 怀着悲痛的心情,吴老太办理完了老伴的身后事,脑中仍浮现出老伴临终前特别交代将夫妻名下的房产留给她的画面。哪知,当吴老太准备办理相关产权时,却意外发现,老伴的遗言竟是个美丽的谎言,他早在生前就将房产过户给了三子女。

  据吴老太说,她与丈夫戚老汉于1967年再婚,婚后生育一儿戚虎,一女戚桦,戚老汉和前妻所生女儿戚贤也一直随他们共同生活。婚后,他们一家五口人共同居住在一间平房里,后因拆迁,分得一处公房。1999年底,夫妻俩按房改政策,出资买下了这处公房,并以戚老汉名义办理了产权证和土地证。

  2004年,戚老汉不幸患上肺癌,同年12月23日病逝。吴老太称,当时老伴临终前向她交代,房屋留给她和儿子戚虎居住,产权证放在女儿戚贤处保管。

  在处理完丈夫丧事后,吴老太有意自己保管产权证,于是向戚贤提出,可是,戚贤始终不肯拿出产权证。为此,吴老太很不放心,于是前往南京市产权处查询,意外得知房屋早已被卖掉,详情无法查询。

  为了调查真相,吴老专门请了个律师到市房产局查档,结果令她大吃一惊,卖房人正是她的老伴戚老汉,而买房人就是她的三个儿女。

  原来,早在2004年10月,戚老汉就和三子女以买卖形式,将房屋过户到三子女名下。房屋产权证所有权人变更为戚虎,共有权人为戚桦、戚贤。买卖契约上名字不是戚虎本人所写,签订该合同时戚虎不在场,也未付款。

  得知这一切后,吴老太大为光火,一怒将三子女告上了法院。吴老太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未经其同意的前提下,戚老汉无权擅自处分。三子女明知房产属于共有,因此买卖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利,遂要求法院判令三子女与戚老汉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昨日,秦淮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儿子戚虎认为,父母的房屋本就应该留给子女,房子现已过户了,母亲不需要再多此一举。女儿戚桦、戚贤也表示赞同,同时称,和父亲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合理,当初母亲也知道此事,如果没有母亲的认可,买房手续是办不下来的。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是吴老太和戚老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并购买的房改房,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本案中戚桦、戚贤是吴老太和戚老汉的女儿,明知该房是父母共同共有的财产,故买卖行为无效。戚虎作为购房后的产权人,并不知道买卖关系的成立日期及交易金额,也没有在委托书上签名,也没有支付对价,故不能视为实际购房人。

  戚桦、戚贤称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房付款时原告是知道的,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戚老汉与三子女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本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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