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林业部门将重新审核林权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08:31 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1月11日讯 记者郄建荣 “合作(托管)造林”等社会投资造林至今仍是热点,如何规范社会投资造林,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林业局今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规范林权管理工作,依法履行林权登记发证的有关职责。同时,还将对因“合作(托管)造林”发放的林权证进行重点审核复查。

  据介绍,近一个时期以来,各种形式的合作造林包括托管造林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

的影响,这种造林方式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包括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问题。

  针对合作造林中存在的问题,国家林业局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林业局下发这一通知就是为了进一步正确引导现阶段社会投资造林,强化林业内部监督管理,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通知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合作(托管)造林”等社会投资造林问题,深刻认识加强社会投资造林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属于林业主管部门自身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抓好自查自纠,坚持依法行政,及时妥善解决;属于职责范围外的问题,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报,积极沟通,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抓紧处理,避免造成不利影响。要继续加大林业政策和法律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使社会公众正确了解投资造林有关情况和问题。通知强调,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规范林权管理工作,依法履行林权登记发证的有关职责。

  据国家林业局法规司透露,近期国家林业局将组织力量,对因“合作(托管)造林”发放的林权证进行重点审核复查。同时,明确加强对林业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违纪参与“合作(托管)造林”经营活动的林业单位和个人,要责令其立即退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 郑剑峰)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