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月内需有接办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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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08:31 法制日报 |
人大动态 本网讯陈媛媛记者李伟雄深圳市人大代表处理群众反映问题有了制度依据。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原则通过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处理人大代表转交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人大代表在接访群众时,如需向有关单位转交群众反映问题的,统一由市人大常委会以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的方式交办,承办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 答复代表。根据该规定,代表如果对答复和办理不满意的,可以向选联任工委提出书面意见后转交承办单位,也可以通过选联任工委约见承办单位负责人,当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责任编辑:秦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