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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将推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09:28 大洋网-广州日报

  据新华社长沙1月11日电(记者张晓松、明星)以前,征地补偿安置发生纠纷,可以来信来访反映问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后,农民群众解决征地纠纷有望获得新的途径。国土资源部已要求各省、区、市,力争年内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

  记者从11日在长沙召开的“建立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座谈会”上了解到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是一种专门针对征地纠纷设立的法律制度,强调通过专门手段解决争议,具有准司法的性质。凡是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均可申请协调和裁决。一般情况下,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再向批准征地的机关,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到目前为止,全国只有湖南、安徽、重庆三省市建立了这一制度。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李元表示,近年来,土地信访数量居高不下,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没有建立起来。

  裁决制度比信访更具专业性和规范性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的职能。

  信访一直是群众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主要途径。据统计,近年来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占来信来访总数的60%以上,个别地方甚至达到80%。同信访相比,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在解决征地补偿纠纷方面更具专业性和规范性。

  行政复议无法取代征地补偿裁决

  行政复议也是解决征地纠纷的主要途径,但裁决制度是行政复议所无法取代的。行政复议是中介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行为,而征地补偿裁决的审查机关为批准征地的机关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被申请的裁决机关一般为市县级人民政府,裁决机关相对比较中立;行政复议强调的是纠错,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以解决纠纷为目的,对于调解不成的才行使裁决权;行政复议内容涵盖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而裁决制度专门针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专业化程度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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