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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胶厂废气致荔枝树死亡 果农索赔38.6万,法院判被告赔2.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09:36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郭文君通讯员/朱丽斯)原本期望满园荔枝飘香,却因附近塑胶厂排放废气导致欠收,果农一怒之下将工厂老板告上法庭索赔38.6万余元。昨日,东莞市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这一案件,法院参照农业局对损害程度的鉴定,最终判决塑胶厂向果农赔偿2.7万余元。

  刘辉(化名)于1991年8月承包东莞市篁村区鸭形岭经济合作社手巾岭的55亩耕地经营

果场,承包期限为28年。刘辉在承包的这块土地内种植了妃子笑、桂味、糯米糍、龙眼等作物。2002年6月,陈新(化名)经批准成立了一家塑胶制品厂,工厂与刘辉经营的果场相邻。

  2003年3、4月间,刘辉向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投诉,称其果场受到陈新工厂排放的废气影响而出现果树叶片、花穗受害及果树死亡的情况。经检测,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出具了一份调查报告,认为刘辉果场荔枝树生长不正常甚至死亡的原因,与陈新工厂的废气有关联。

  2003年5月12日,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认定陈新所开办的塑胶制品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而擅自设立熔料工序,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也未经环保局验收,从而对陈新作出责令停止熔料工序的生产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陈新的工厂在接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后停止生产。

  2003年6月2日,刘辉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86750元。

  近日,东莞市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环境污染特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经原、被告同意,法院委托市农业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果场的损害程度及损失额进行鉴定的结果表明,刘辉的损失额为27337.5元,法院据此确定其损失额为27337.5元。损失额超出部分,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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